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
了解租賃專法重點條文,保障您的租屋權益
最後更新:2025年07月17日
重點條文解釋
第10條 - 修繕責任
租賃住宅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。
房東責任:基本修繕由房東負責,房客有催告權利
第9條 - 提前終止租約
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,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。
彈性保障:房客有提前解約權利,但需合理通知期
第8條 - 租賃期間
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。
最低保障:確保房客有基本居住保障,避免短期租賃糾紛
第7條 - 押金限制
押金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。
保障措施:防止房東收取過高押金,減輕房客負擔
第5條 - 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
租賃契約應記載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姓名、住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必備資訊:房屋座落、租賃期間、租金金額及給付方式、押金金額
第3條 - 租賃住宅服務業
指經營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公司。
代管業:受出租人委託,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
包租業: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,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
包租業: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,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
租賃專法常見問答
租賃糾紛處理管道:
- 協商:雙方直接溝通解決
- 調解: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解
- 訴訟:向法院提起訴訟
求助: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向消保官申訴
租約到期處理方式:
- 雙方同意續約:重新簽訂租賃契約
- 房客搬離:應於到期日前搬離並交還房屋
- 房東收回:應於到期日前通知房客
建議:提前一個月確認是否續約,避免糾紛
根據租賃專法第3條規定:
- 代管業:受房東委託管理租賃住宅
- 包租業:承租房屋後轉租給房客
- 均需取得許可證並受政府監督
注意:選擇合法登記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更有保障
根據租賃專法規定:
- 租賃期間內,房東不得任意調漲租金
- 租金調整應於租約到期前協商
- 調漲幅度應合理,不得過度
建議:租金調漲應參考市場行情,並與房客充分溝通
根據租賃專法規定:
- 房東不得無故進入租賃住宅
- 如需進入,應事先通知房客
- 緊急情況除外(如漏水、火災等)
保障:房客有居住安寧權,房東不得任意打擾
根據租賃專法第5條規定:
- 租賃契約應以書面為之
- 應記載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基本資料
- 應記載房屋座落、租賃期間、租金等事項
重要:口頭約定雖有效,但書面契約更有保障
根據租賃專法第10條規定:
- 房東責任:房屋結構、管線、電器等基本設施
- 房客責任:日常使用造成的損壞
- 房客可催告房東修繕,房東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
建議:修繕前先拍照存證,並以書面通知房東
根據租賃專法第9條規定:
-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
- 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
- 房東不得要求額外違約金
保障:房客有提前解約的權利,無需承擔不合理罰則
根據租賃專法第7條規定:
- 押金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
- 例如:月租金15,000元,押金最高30,000元
- 超過此限制的押金約定無效
提醒:房客可要求房東退還超收的押金
租賃專法適用於以下情況:
- 住宅租賃契約
- 租賃住宅服務業(代管業、包租業)
-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
注意:不適用於旅館業、民宿等短期住宿服務